醫保卡這樣用,違法?!
作者:佚名
發布時間:2022-11-24 15:20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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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,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醫保卡,即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專用卡。醫院就診、看病買藥,有了醫保卡,不僅更方便,而且也大大減輕了患者的醫療負擔。
但在現實生活中,卻有少數違法犯罪團伙將貪婪之手伸向了醫保基金,利用醫保卡倒賣藥品的新聞報道頻繁見諸于媒體。
針對部分醫保卡使用方面的法律問題,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宇鵬律師進行了詳細解讀。
2020年至2021年期間,安徽省男子田某某利用國家醫療保障政策,用自己及配偶呂某某的醫保卡,從醫療機構領取遠超其正常用藥量的藥品,然后進行出售、換取其他藥品,獲利1萬元。
經辦案機關查明,田某某違規領取的藥品價值為33228.3元。正當他為發現了一條生財之道沾沾自喜時,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為已引起了警方的注意,最終被捉拿歸案。最終,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
張宇鵬律師表示,近幾年,利用醫療保險管理漏洞,詐騙醫療保障金的案例時有發生。僅2020年,全國公安機關就偵辦此類案件1396起,抓獲犯罪嫌疑人1082名,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。司法實踐中,醫療保險詐騙主要有三類,一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,詐騙醫療保障金;二是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虛構用藥信息,詐騙醫療保障金;三是個人詐騙醫療保障金。
根據我國《社會保險法》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》《刑法》等法律規定,參保人員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,接受返還現金、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。參保人員實施前述行為的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;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,實施前述行為,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;達到數額較大標準,觸犯刑法的,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本案中,被告人田某某作為參保人員,以牟利為目的,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超量購買醫保藥物并轉賣,造成國家醫療保障基金損失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應依法懲處。本案的判處,有利于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,也為參保人員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待遇敲響了警鐘。
2020年7月,上海市黃浦區一條非法經營藥品的黑色利益鏈被牽出。多人因參與了這一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。
早在2019年1月,做勞務中介的臧某、孟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,李某向他們傳授了一條“致富”之道:“有些人會因為需要錢,拿閑置的醫保卡找人套現,你們可以到工業園區發些小廣告收卡。”兩人發現這個商機后,便開始替李某收卡,從中賺取差價。
作為中間人,李某從臧某、孟某處收來的醫保卡轉手就交到了丁某手中。李某向丁某宣稱自己有渠道能弄來別人的醫保卡,可以將卡內剩余金額以6折的價格賣給丁某,由丁某去醫院配自己公司的藥。
這樣一來一舉兩得,丁某既賺了外快又完成了單位業績指標。二人一拍即合,開啟了“供卡+配藥”的“生意”。截至案發,李某等人非法出售藥品達11萬余元。
檢察機關認為,李某、丁某、臧某、孟某等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,非法經營藥品,擾亂市場秩序,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最終,經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經營罪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,各并處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。
張宇鵬律師表示,這個案例中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,是指違反國家規定,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一條規定,“從事藥品批發活動,應當經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。從事藥品零售活動,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。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,不得經營藥品。”
上述規定意味著國家以法律的形式,要求從事藥品銷售行為,無論是批發還是零售,都要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。如果沒有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,從事銷售藥品的行為,就屬于非法經營行為,情節嚴重的,將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具體到醫療保障金的相關案件中,非法經營的具體表現為,倒賣醫保藥品的違法犯罪分子,絕大多數都是不具備藥品經營許可的個人。此時,倒賣藥品的行為人就屬于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,涉嫌非法經營藥品,情節嚴重的,就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,董某某在收到上線提供的醫保卡賬號和密碼后,指使吳某某、林某某、徐某某、李某4人使用醫保賬號和密碼,在廣東省廣州市、貴州省貴陽市多個藥店購買某阿膠等藥品,共計盜刷12名參保人員的醫保金累計68000余元。
此案經公開審理后,法院判決認為,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伙同他人采用盜刷醫保卡的方式竊取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吳某某、林某某、李某、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盜刷醫保卡的方式竊取財物,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。5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3年8個月至7個月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至5000元。
張宇鵬律師表示,冒用他人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定性,應區分醫保賬戶資金的性質。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。統籌賬戶資金由醫保中心管理,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當地醫保報銷條件的費用由統籌賬戶支付,該賬戶資金并不屬于參保人個人財產,如果冒用他人醫保卡偽造就醫、住院等材料騙取醫保資金報銷的,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。
而個人賬戶資金,只能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,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、診療項目范圍、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所規定項目范圍內的醫藥費用。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,雖然使用有所限制,但在其法律性質上,《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》規定“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,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”。
這個案例中所涉及的盜竊罪,是指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,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。這里面包含兩層意思,一是違背他人意愿,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;二是竊取帶有隱秘性,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。該案中,雖然是冒用他人名義獲得醫保藥品,但屬于在藥店盜刷個人賬戶資金購買藥品的行為,侵犯的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,屬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產,因此最終法院認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。